宜复终字〔2023〕17号

日期:2024-06-28 14:36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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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宜复终字〔202317

 

                              

申请人:宜昌市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申请人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认为其位于宜昌市XX村21号房屋在未接到任何通知、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拆除,认为被申请人强制拆除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8月2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书面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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