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终字〔2023〕17号
日期:2024-06-28 14:36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行政复议文书阅读量: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宜复终字〔2023〕17号
申请人:宜昌市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申请人: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认为其位于宜昌市XX村21号房屋在未接到任何通知、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拆除,认为被申请人强制拆除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8月2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书面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