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终字〔2023〕16号

日期:2024-06-28 14:36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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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宜复终字〔202316

 

                              

申请人:宜昌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6月19日作出的《关于宜昌某有限公司信访事项依法分类程序处理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8月21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书面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