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fj.yichang.gov.cn
宜复终字〔2023〕15号
申请人:郑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5月16日作出的《关于郑某某反映相关问题的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书面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