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终字〔2023〕14号
日期:2024-06-28 14:34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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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宜复终字〔2023〕14号
申请人:宜昌某公司
被申请人: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超期未答复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6月18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书面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