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终字〔2023〕13号
日期:2024-06-28 14:33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行政复议文书阅读量: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宜复终字〔2023〕13号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督促责令原所在单位(X服务有限公司)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3年7月24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书面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