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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复终字〔2023〕12号
申请人:占某某
被申请人:当阳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征收补偿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书面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