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终字〔2023〕11号
日期:2024-06-28 14:32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行政复议文书阅读量: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宜复终字〔2023〕11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宜高)应急罚〔2023〕XX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书面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