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终字〔2023〕9号
日期:2024-06-28 14:31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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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宜复终字〔2023〕9号
申请人:朱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宜高综执(城)责改字[2023]第5292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书面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