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终字〔2023〕7号
日期:2024-06-28 14:30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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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宜复终字〔2023〕7号
申请人:卢某某
申请人:罗某某
申请人:向某某
申请人:许某某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人认为宜昌市生态环境局西陵区分局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书面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