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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复终字〔2023〕6号
申请人: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当环处罚〔2023〕X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书面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