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终字〔2023〕4号
日期:2024-06-28 14:28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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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宜复终字〔2023〕4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三人:吕某某、杨某、杨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9日作出的对西陵区X路X号房屋不动产变更登记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3年2月8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书面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3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