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不受字〔2023〕7号
宜复不受字〔2023〕7号
申请人:宜昌市某营业部
被申请人: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于2023年12月4日当面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所反映的情况:1.关于财物被打劫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属于治安管理范围,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2.关于被申请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关于被申请人及相关单位涉嫌伪造《当事人权利告知书》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属于治安管理范围,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4.关于被申请人2009年拒绝办理土地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已超过复议期限,同时,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土地登记属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被申请人已不具备土地登记职责。5.关于XX乡X村及相关单位非法实施拆迁、被申请人涉嫌以强制手段迫使下属违法下达《当事人权利告知书》、被申请人涉嫌操纵下属部门违法行政的问题,申请人曾于2018年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宜复不受字[2018]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申请人构成重复申请复议。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