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不受字〔2023〕6号
宜复不受字〔2023〕6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针对其信访事项作出的《依法分类程序受理告知书》,于2023年6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分类程序受理告知书》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其信访事项反映的问题作出处理。
本案中,申请人因与相关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等纠纷,于2023年5月30日通过湖北省政府“湖北省省长信箱(信访渠道)”网上平台登记提交了要求责令相关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赔偿金的信访事项,该信访事项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送被申请人办理。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2日作出《依法分类程序受理告知书》,属于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受理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条第九项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参照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受理等行为也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6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