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不受字〔2023〕3号
宜复不受字〔2023〕3号
申请人:谭某某
申请人:谭某某
被申请人:秭归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秭归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所载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于2023年5月9日向本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同年5月13日又向本机关补充提交《秭归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秭归县人民政府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所载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对该补偿方案所依据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本机关审查认为,(一)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有关问题的函》(司办函〔2023〕495号)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属于土地征收的程序性、阶段性行为,对被征地群众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故本案中申请人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受理条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对《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合法性审查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