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不受字〔2023〕2号
宜复不受字〔2023〕2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远安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就其提交《查处申请书》的答复,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查处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条第八项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参照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行为也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远安县鸣凤镇人民政府和远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1月作出的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于2023年1月30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查处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对所属政府部门拆除其建筑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责令依法赔偿损失,其实质是请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督促履责即履行内部层级监督职责。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