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复决字〔2023〕10号

日期:2024-06-20 09:36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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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宜复决字〔2023〕10号

  申请人:任某某

  被申请人: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夷政依复〔2022〕第2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2月12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夷政依复〔2022〕第2号);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是宜昌市夷陵区X村村民,一直生活居住于此。因X建设项目,申请人的房屋和后花园被划入征收范围内。2020年12月6日,申请人委托堂弟X与夷陵区X管理委员会、夷陵区X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协议书》对房屋进行了部分补偿。为了解征收中的相关信息,保障知情权,申请人于2022年8月11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1.2021年3月24日X指挥部召开的关于X四家企业征收专题会议的备忘录,具体名称:《关于X企业征迁相关的会议备忘录》;2.X村征迁工作会议纪要及备忘录。”2022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夷政依复〔2022〕第X号),告知申请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申请人认为,所谓过程性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之前准备过程中形成的,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的信息。依据申请人的评估报告,申请人申请的会议纪要及备忘录,都具有决定性、终局性,夷陵区X管理委员会、夷陵区X村民委员会、评估机构均直接按照上述文件的内容实施补偿,已经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机关过程性信息。被申请人应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望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6日收到申请人要求获取“1.《关于X企业征迁相关的会议备忘录》2.X村征迁工作会议纪要及备忘录”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现被申请人作出复议答复如下:

  一、案涉会议纪要及备忘录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等过程性信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判例《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X号)的观点:“会议纪要是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的一种公文类型,因此会议纪要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公文,具有过程性和决策性的特点。从世界范围看,内部信息、过程信息、决策信息通常被列为可以不公开的情形。这些信息普遍具有‘内部性’和‘非终极性’的特点,属于‘意思形成’的信息,一旦过早公开,可能会引起误解和混乱,或者妨碍坦率的意见交换以及正常的意思形成,从而降低政府效率”,因此认为“会议纪要”是属于可以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结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第(十五)项规定,会议纪要是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的一种公文类型。因此,会议纪要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公文,具有过程性和决策性的特点。另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中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该意见在性质上属于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应用解释,兼顾了公开与效率的平衡。本案中,案涉会议纪要及备忘录是关于在X项目建设过程中,各方对X村征迁工作开展初步意向的会议记录,为内部讨论稿,该文件并非终结性的、据以直接针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有文号的正式公文,系过程性信息,对外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且其内容尚处于研讨之中,需报区政府批准后,通过正式的文件下发才能对外产生约束力。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会议纪要及备忘录具有内部性、过程性等特点,是属于讨论决策的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该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二、申请人已经获取《X村征迁补偿和安置方案》,且该方案在案涉会议纪要及备忘录基础上制作。对申请人的征迁补偿和安置已按照《X村征迁补偿和安置方案》以及夷陵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关于征迁补偿的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夷政发〔2018〕3号、夷政发〔2019〕8号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均依法向申请人进行了公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也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协议书》。申请人已经获取《X村征迁补偿和安置方案》,且该方案在案涉会议纪要及备忘录基础上制作,继续申请公开案涉会议纪要及备忘录已无必要。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案涉会议纪要及备忘录具有“内部性”和“非终极性”的特点,为避免过早公开可能引起的误解和混乱,确保政府依法行政效率,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夷政依复(2022)第 2号)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该政府信息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

  1.2022年8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 2021年3月24日X建设协调指挥部召开的关于X四家企业征收专题会议的备忘录,具体名称:《关于X企业征迁相关的会议备忘录》;2.X村征迁工作会议纪要及备忘录。”

  2.2022年8月31日,夷陵区X管委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试答字〔2022〕1号)。

  3.2022年9月23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4.2022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夷政依复〔2022〕第2号)。答复内容:“经查,您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5.2022年12月12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夷政依复〔2022〕第2号)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身份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行政复议决定书》(宜复决字〔2022〕5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试答字〔2022〕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夷政依复〔2022〕第2号)

  本复议机关认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关于X企业征迁相关的会议备忘录、X村征迁工作会议纪要及备忘录”。会议纪要是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时使用的一种法定公文类型,属于行政机关通过集体讨论研究的方式,就特定事项形成的内部意见或者工作安排,通常具有过程性和决策性的特点,即会议纪要既有讨论的过程,也有结论性意见,并不等同于会议记录。从内容上看,案涉的会议备忘录及会议纪要包含征收补偿标准的议定事项,该补偿标准的内容已经外化成为计算被征收房屋及土地补偿费用的依据,且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权利,已具有外部性、确定性、决策性的特点,故不属于过程性信息的范畴。被申请人将会议纪要认定为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过程性信息,并据此对申请人作出不予公开案涉会议纪要的答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