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司罚决字〔2026〕1号)
当事人:陈**,男,湖北诚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2052*********05。
2026年3月30日,本机关收到西陵区司法局对陈**私自接受委托违法行为的《移送行政处罚报告》。2026年4月2日,本机关决定行政处罚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2025年5月30日,陈**未通过湖北诚乐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私自接受他人请托帮忙免费以律师身份在无讼平台“律师协作”版块发布代出庭订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1.陈**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2.西陵区司法局移送的《移送行政处罚报告》及案件材料;3.本机关对陈**的《调查(询问)笔录》;4.本机关对诚乐所主任秦某某、实习人员陈某的《询问笔录》。
本机关认为,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陈**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且没有违法所得,本机关拟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6年5月7日向陈**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给予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北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昌市司法局
2026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