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司罚决字〔2024〕第03号)
当事人:明**,男,湖北楚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2052*********63。
本机关于2024年6月26日对湖北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明**违规收案收费一案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在喻某某未与湖北楚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情况下,接受喻某某委托代理其诉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一案并收取费用,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将代收的律师费转入律所账户。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喻某某的《投诉书》;
2.喻某某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喻某某与明**的微信聊天、文书传递、转款记录截屏;
4.喻某某的《单方面解除委托代理关系通知书》;
5.明**的《关于明**投诉情况申辩意见》;
6.《调查(询问)笔录》(询问人:宜昌市司法局,被询问人:喻某某);
7.湖北楚鼎律师事务所的《关于明**律师及本所被投诉情况申辩材料》;
8.《调查(询问)笔录》(询问人:宜昌市司法局,被询问人:明**);
9.《调查(询问)笔录》(询问人:宜昌市司法局,被询问人:湖北楚鼎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某);
10.《调查笔录》(调查人:宜昌市司法局,被调查人:明**)。
本机关认为,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规定。
鉴于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诚恳,且已将律师费全额退还给委托人,本机关拟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4年7月12日向明**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给予明**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北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昌市司法局
2024年7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