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服务指南
一、事项基本信息
1.事项名称
人民调解
2.服务内容
人民调解委员会经民间纠纷当事人申请或者同意,可以受理下列民间纠纷,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专门机关管辖或禁止采取人民调解方式处理的纠纷除外;
(一)婚姻、家庭纠纷;
(二)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债权债务纠纷;
(三)土地承包、生产经营纠纷;
(四)劳动争议纠纷;
(五)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其他纠纷。
3.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湖北省人民调解规定》
4.服务对象
需要调解纠纷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办理层级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6.是否收费
不收费
二、办理条件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循社会公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
三、所需材料清单
当事人身份证明,当事方发生矛盾纠纷的相关资料和凭据
四、办理流程
(一)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或者口头调解申请;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如果不受理,告知当事人原因并引导其他纠纷化解方式;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当事人纠纷后,指派调解员进行调查取证,适时组织各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
(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各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各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五)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其他途径维护自己权利。
五、办理时限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在受理纠纷之日起30日内调结。因特殊情况不能在30日内调结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30日调解期限。
六、咨询与监督
1.咨询渠道
电话:0717-6749305(工作日 8:30-17:30);
现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717-12345(24小时受理);
七、常见问题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二)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有下列形式:
1.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2.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4.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1.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五)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