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宜昌市健康影响评估暂行规定(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5-04-30 17:51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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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升立法质量,现将市政府规章《宜昌市健康影响评估暂行规定(草案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公开征求意见。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5月30日前通过纸质邮件或电子邮箱反馈宜昌市司法局。

  收件地址:宜昌市司法局立法科(宜昌市东艳路41号)

  邮政编码:443003

  电子邮箱:ycsflfk2023@163.com

  附件:宜昌市健康影响评估暂行规定(草案送审稿)

  宜昌市司法局

  2025年4月30日

  附件:

  宜昌市健康影响评估暂行规定

  (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落实健康优先发展战略,有效防范重大健康安全风险,提升区域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和重大工程项目健康影响评估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健康影响评估,是指分析评估拟出台的政策措施和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可能对人群造成的潜在健康影响及其在人群中的分布,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健康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政策措施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实施的各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项目。包括水利工程、环境治理工程、市政工程、交通设施、医疗卫生等项目。

  第四条【基本原则】健康影响评估坚持大健康、大卫生理念,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和指导健康影响评估工作,并将健康影响评估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部门职责】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健康影响评估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向本级政府报送健康影响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政府各部门、重大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工作。

  第七条【健康状况分析】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内主要健康安全问题、主要健康影响因素及分布情况、居民健康需求及医疗卫生服务保障状况等,为实施健康影响评估提供参考。

  第八条【评估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共卫生安全方面。可能导致传染病和感染性疾病的发生发展;可能加剧重点慢性病的发生发展;可能增加职业病危害、中毒和伤害发生的风险;可能增加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

  (二)健康环境和社会方面。可能对人口高质量发展带来影响;可能对空气、饮用水、食品和环境卫生等带来影响;可能对健康设施设置和利用带来影响;可能对健康生活方式和社会心理健康带来影响。

  (三)健康服务和保障方面。可能对卫生健康投入保障和医疗保险水平提升带来影响;可能对优质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和利用带来影响;可能对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和利用、公平性可及性带来影响。

  第九条【评估方式】拟由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起草阶段根据起草部门申请,组织专家开展健康影响评估;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组织专家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起草部门申请健康影响评估应提供以下材料:提请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函、文稿正文(原则上应为完成征求意见程序后、上报前的送审稿)、文件起草说明等。

  健康影响评估时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情形复杂的政策措施,可以延长到30个工作日。

  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在施工前,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可以参照政策措施评估程序进行。

  第十条【评估方法】有关单位可以通过定性、定量等方式方法,对拟实施的政策措施和重大工程项目开展健康影响评估。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健康影响评估工作指南,建立健康影响评估案例库和数据库,制作健康影响评估格式文书。

  第十一条【评估意见、报告】开展健康评估审查应当根据评估内容出具评估意见,视健康影响程度,分别制定初筛表、报告表和评估报告。评估意见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政策措施和重大工程项目不存在健康不利影响的,出具通过评估的意见;

  (二)政策措施和重大工程项目存在一定的健康不利影响的,出具提出修改建议的意见;

  (三)政策措施和重大工程项目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出具提出修改、暂缓发布建议和项目工程修改完善的意见。

  第十二条【评估结果应用】政策起草部门应当根据评估意见研究、处理,对拟实施的政策措施存在一定或者重大不利影响的,应当修改完善后发布或暂缓发布。

  政策措施未经健康影响评估,或者未按照评估结果合理修改完善的,不得提交审议。

  重大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意见,在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或设计文件修改完善后实施。

  第十三条【保密原则】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对在健康影响评估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专家库建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健全专家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库日常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监督抽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对健康影响评估工作情况开展督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审查抽查机制,组织对政策措施和重大工程项目健康评估工作开展抽查,经核查发现违反本规定的,应当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处罚措施】未依照本规定或有关上位法开展健康影响评估,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有关部门和重大工程项目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社会参与】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健康影响评估,鼓励和支持对健康影响评估的方法、技术规范、影响因素等进行科学研究。

  第十八条【与上位法关系】有关上位法对政策措施和重大工程项目要求进行相关健康影响评估的,从其规定。未涉及的按本规定开展健康影响评估。

  健康影响评估可独立开展也可与风险评估、环境影响和职业病危害等专业领域评价同步进行,并在行政合法性审查前完成。

  第十九条【信息化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综合运用信息化技术,提高健康影响评估的数智化水平。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宜昌市健康影响评估暂行规定(草案送审稿)》的

  起草说明

  《宜昌市健康影响评估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2025年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项目,市司法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起草了文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提出“要全面建立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系统评估各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重大工程项目对健康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等都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宜昌市被国家爱卫办选为全国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建设试点城市、全国6个推动健康影响评估联系点城市之一,市政府分别于2018年、2022年印发了公共政策健康影响评估实施方案和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建设试点方案,建立起政府层面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这些年的试点工作,积累了一定工作经验和措施,为更好推进健康影响评估工作,需要制定政府规章解决关系健康的重大和长远问题,实现健康与经济可持续协调发展,同时也为国家层面立法积累经验。

  二、主要内容及依据

  《规定》共二十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拟定,从健康影响评估适用范围、职责、标准、机制、监督保障等各方面建立完善的制度措施。

  (一)明确适用范围、定义和职责

  《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政策措施以及重大工程项目的定义,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健康影响评估的工作职责,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健康影响工作,政府工作部门和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是健康影响评估的实施主体。

  (二)健全评估标准

  《规定》明确了问题研判,卫健主管部门应定期梳理本地区健康问题等,为评估工作提供参考。在评估内容方面,详细规定了从公共卫生安全、健康环境和生活、健康服务和保障三个方面评估要点。在评估程序方面,针对由政府名义发布、政府部门名义发布的政策措施和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分别明确评估组织主体、资料收集、评估方法等流程,规定一般时限和特殊情况延长时间。根据评估情况,出具评估意见,视健康影响程度,分别制定初筛表、报告表和评估报告。根据评估意见,相关单位应将评估意见与拟实施的政策措施和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挂钩,确保健康因素得到充分考量。

  (三)明确保障措施

  评估专家库等方面,明确由各级人民政府建立专家库,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努力发挥专家在健康影响评估重要作用。根据安全保密要求,规定了参与健康影响评估工作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保密要求。为推进健康影响评估工作开展,规定了工作督查和抽查制度。监督管理方面,明确了违反规定或有关上位法的处理办法,确保办法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