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简介

日期:2019-06-18 10:38来源:复议科
责任编辑:司法局阅读量:

  一、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什么是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哪些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申请人?

  普通公民、法人或者组织都可以成为申请人。此外,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四、什么是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五、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六、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有两类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二)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七、当事人向哪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工商、质监、药监、地税等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八、申请人可以以哪些方式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九、行政复议申请书应载明哪些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十、复议机关应在多长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十一、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怎么办?

  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申请行政复议是否收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三、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有哪些权利?

  主要有:(一)依法选择复议机关的权利;(二)获得告知的权利,如告知是否受理以及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等;(三)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权利;(四)对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权;(五)向复议机关陈述意见,提供证据的权利;(六)聘请复议代理人的权利;(七)撤回复议申请的权利;(八)请求行政赔偿的权利;(九)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权利等等。

  十四、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是否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可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求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十五、申请人在什么情况下负有举证义务?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十六、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计算?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七)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八)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1.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十七、适用听证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条件是什么?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实行听证审理。行政复议听证审理方式的启动,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申请人提出要求,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的;二是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实行听证审理。

  十八、行政复议决定有几种?

  (一)维持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定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而予以维持的决定;

  (二)履行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定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而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

  (三)撤销决定,是指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当、因而否定其效力的决定;

  (四)变更决定,是指行政机关经审查,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不合理,而变更其内容的决定;

  (五)确认违法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

  (六)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发现有法定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而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

  宜昌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咨询电话:0717-6256193、6256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