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构改革期间行政执法人员暂持原行政执法证件执法的公告
日期:2019-05-29 09:21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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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我市机构改革期间,各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职,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机构改革期间行政执法证件使用和管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均应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二、在机构改革期间,新组建的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职责调整的行政执法主体原行政执法人员及相应转隶的行政执法人员暂持原行政执法证件,履行《宜昌市机构改革方案》规定的新的行政执法职责。
三、机构改革结束后,按照上级统一安排部署换发新证。
特此公告。
宜昌市司法局
2019年5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