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区矫正对象到见义勇为先进宜都首例减刑116天背后的法与情
“这次减刑,不仅是对你见义勇为行为的肯定,也是对你自觉接受矫正、积极悔改的认可。希望你珍惜机会,遵纪守法、回馈社会,真正开启新的人生。”9月17日,在宜都市高坝洲司法所的解矫宣告仪式上,所长戈守伟对社区矫正对象周某郑重地说到。
原本应于2026年1月11日解除矫正的周某,因在社区矫正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获减刑116天,提前回归社会。他也成为宜都市首例获得减刑的社区矫正对象。
2024年7月,周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进入社区矫正考验期。入矫之初,他便承诺:“犯错就要承担责任,更要真心改造。”在社区矫正“监督有力度、帮扶有温度”的管理模式下,他深刻反省、真诚悔过,严格遵守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法规,积极筹措资金履行民事赔偿,用实际行动弥补过错、修复社会关系,逐渐取得谅解与认可。
2024年8月26日下午。周某在高坝洲镇陈家岗村白米田水库钓鱼时,突然听到急促的呼救声——同村村民邹某不慎落水,正在水中拼命挣扎。危急关头,周某毫不犹豫冲向岸边,与附近两名村民联手施救,成功将人救回岸上。见邹某意识模糊、呼吸微弱,周某又运用所学急救知识开展紧急救护,直至其恢复意识、转危为安。
这一义举迅速传开,2024年11月,经过严格的认定程序,周某被宜都市见义勇为促进会授予“宜都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司法所第一时间将他的事迹及日常表现向上级汇报。
经宜都市司法局刑事执行委员会合议讨论,一致认为周某在矫正期间积极悔罪自新,日常表现良好,其见义勇为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减刑的规定,应依法提出减刑建议。经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并全程监督,2025年5月,宜都市社矫局依法启动减刑申请程序。
社区矫正对象申请减刑在宜都市尚属首例,程序严谨、材料规范成为工作关键。为此市社矫局工作人员多次专程赴宜昌市社矫局请教学习,从材料整理、调查取证,到笔录撰写、证据固定,反复推敲打磨。2025年6月,在市检察院的指导下,宜都市司法局正式向宜昌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报请减刑审批,并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2025年9月10日,宜昌中院开庭审理此案,依法作出裁定:认定周某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
从失足犯错到勇救他人,周某的转变,是社区矫正“宽严相济、法情融合”理念的生动写照。这一次“依法减刑”,不仅体现了司法的人性与温度,也向社会传递出积极信号:犯错并非不可挽回,只要真心悔改、勇担责任,同样能赢得重塑人生的机会,实现自我价值。而这起案例,也为更多社区矫正对象树立了榜样---法律从不拒绝善良,正义终可唤醒新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