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复议调解纾企困 法润营商显温情
为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秭归县司法局始终围绕企业的合法利益诉求,在坚持严格依法公正办案的基础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开展复议调解,实现行政争议精准化解、实质化解。
不服,申请复议
近日,群众李某气呼呼跑到行政复议工作人员面前:“市场监管部门给我的罚款过高,法律适用也错误,我不服,要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递上一杯水,示意他坐下,一边安抚李某的情绪,一边询问事情的来龙去脉。
原来,李某作为负责人、受委托人的A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A公司于2015年从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购进1台工业烫平机,配套有3套不锈钢烘筒,为第I类固定式压力容器,该套设备于当年9月安装投入使用。
2024年4月,县市场监管局经现场检查发现,A公司车间内该工业烫平机处于运行状态,现场工人正在烫平机上工作,但A公司不能提供上述3个不锈钢烘筒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定期检验报告,认为A公司涉嫌使用的特种设备未申请定期检验、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等违法行为。2024年8月,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A公司使用的特种设备未申请定期检验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45,000元。
于是,李某代表A公司坚持要申请行政复议。
审查,陷入胶着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了该案,在认真研习法律条款、依法调查、多次询问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发现:A公司确实存在违法事实,县市场监管局的法律适用并不存在错误。
“这个法律适用并没有错误,您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我来跟您解释……”工作人员不断释明法律条款并耐心劝解,A公司最终承认法律条款并未适用错误。
但是李某又坚持说:“A公司经营确实困难,市场监管局处罚额度过高,经营困难的许多证据我也提供了。”
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对A公司的罚款额度是根据法律法规及自由裁量标准依法作出的。
双方坚持己见,本案陷入胶着状态。
调解,案结事了
应A公司的诉求及双方共同的调解意愿,行政复议机关反复斟酌后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是本案为涉企行政复议案件,A公司以县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数额过高为由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相关处罚属于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法属于可以调解的范围。二是对涉企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调解,也是顺应法治引领和护航营商环境的新要求。
经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多次调解,县市场监管局表示:“考虑到A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并完成了整改,如A公司愿意积极缴纳罚款,可以在法定的幅度内适当减轻处罚,罚款额调整为30,000元,并同意A公司在收到行政复议调解书之日起90日内支付剩余全部罚款,以帮助A公司渡过难关。”
李某也表态:“经工作人员的解释说明,A公司对原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没有异议了,也深刻认识到违法性了。”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行政复议机关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A公司也按时缴纳了全部剩余罚款,案结事了。
有针对性地开展复议调解,一方面维护了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另一方面也顺应了法治引领和护航营商环境的新要求,让执法更具情怀与温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