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调解有方 从“寸步不让”到“各退一步”
近日,秭归县联合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了一起因买卖房屋而产生的加装电梯补偿款纠纷,双方当事人都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向调解员表达感谢。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谭某经某中介公司购买了刘某、陈某夫妇位于秭归县茅坪镇某单位宿舍房屋一套,双方议定价格为45万元。因陈某2023年7月向电梯公司预交加装电梯费28968元,并将支付凭证截图转发给某中介公司,于是三方在签订的《房屋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中约定“加装电梯费包含在总房价之内”。合同签订后,谭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刘某、陈某交付了房屋,双方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交易完成。
2021年11月18日,宜昌市人民政府下发《宜昌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宜府办发〔2021〕61号文件),其中规定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完成后,实施主体可以申请加装电梯奖补资金每部10万元。2024年9月,陈某按出资比例获得加装电梯奖补资金7100元。谭某知道此事后,认为该补偿款应归谭某所有,一直向陈某索要电梯补偿款,陈某认为加装电梯款28968元由自己缴纳,该补偿款应归自己所有。双方争执不下,谭某为此起诉至法院。
开展调解
案件受理后,法院将此案委派给秭归县联合专业人民调解委员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受理此案后,便与陈某电话联系并添加了微信。
起初,陈某夫妇坚持认为加装电梯款由其交纳,该补偿款应归自己所有,拒绝接受调解。调解员并没有轻言放弃,而是仔细查看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向双方解释道,虽然在合同中约定“加装电梯费包含在总房价之内”,但并未对加装电梯费数额多少和政府对加装电梯补偿款的归属进行明确约定。
协议达成
于是调解员不厌其烦地给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劝说他们换位思考、互相体谅。经过多番沟通协商,双方当事人就电梯奖补资金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各退一步,陈某夫妇退还谭某3500元,小纠纷得以圆满化解,二人握手言和。
结束语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一定要意思表示真实,所以在此提醒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合同条款内容仔细斟酌,对有关事项内容约定明确,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