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制发首份《行政复议调解书》

日期:2024-03-15 08:57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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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正式施行,明确规定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在行政复议申请、审理等各环节,对各类行政争议可以遵循合法、自愿原则开展调解。调解成为行政复议的一项重要工作方式,有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3月14日,宜都市制发首份行政复议调解书。针对李某(化名)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明案件基本情况并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召集复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出具了正式的《行政复议调解书》,以法律文书的形式对调解结果予以确认。这既是贯彻实施新行政复议法、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有益探索,也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宜都市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 ,将秉持公正高效、复议为民的原则,坚持调解优先、多方联动,建立行政复议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