猇亭司法坚决贯彻《社区矫正法》

日期:2020-12-16 15:05来源:猇亭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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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某,鉴于你在矫正管理期间因无视信息化核查规定,且对自己身份认识不清、对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不够重视,造成了不良影响,现给你一次训诫处罚……”近日,猇亭区社矫局对违反监管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发出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这也是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简称《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猇亭区社矫局发出的第6份《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因交通肇事罪11月26日,区社矫局工作人员对辖区内矫正对象进行电话核查时,拨打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电话,李某某未接电话,当其到区社矫局来说明不接电话原因时,态度恶劣。在受到区社矫局工作人员批评教育后,虽其表面上表示能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所监管,但心理上存在负面情绪,认为自己只是并没有犯大错,对自己身份认识不清,对社区矫正监管规定重视不够。依据《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区社矫局给予洪李某某训诫一次,并向李某某送达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随后对李某某进行了训诫教育,严肃告知其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后果。

  “训诫”是《社区矫正法》出台后,对社区矫正对象新增的一项奖惩措施,主要适用于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节轻微的行为,目的在于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正。通过对李某某的训诫,不仅对其本人,也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