猇亭公证:遗赠扶养协议解决孤寡老人养老难
近年来,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我国一个极为严峻的社会问题,伴随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家庭趋于小型化,加之城市生活节奏的加快,年轻子女陪伴父母的时间变少,使得我国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正在逐渐弱化。独居老人和空巢老人增速加快,比重增高,孤寡老人将成为老年人中的“主力军”。“养儿防老”存在的基础已经开始动摇,并面临瓦解,养老问题已经成为现今社会的一个热点话题。在如何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尤其是解决孤寡老年的养老问题上,公证机构为这类人群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既可以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提高晚年生活品质,也可以解决遗赠财产的难题和纠纷,消除后顾之忧。
案情简介
7月初,猇亭某居民李婆婆前来公证处述说,她现年73岁,老伴于2015年病故,两老从未生育过子女,现独居猇亭某社区。自2015年起,其侄女李女士一直照顾两老饮食起居,即使老伴生病住院期间也是照顾的无微不至,并给老伴养老送终,处理安葬事宜,丝毫没有任何怨言。尽管李婆婆兄弟姊妹好几个,但均年事已高,且不居住在附近,隔的远,无法照顾到她,有心关照而力不足,唯有侄女李女士左右相伴,但她毕竟也是上有老下有小,生活负担也重,长时间的依靠她养老毕竟过意不去,想着如果侄女承担她的生养死葬,她考虑百年后将仅有的壹套拆迁安置房赠送给侄女。2017年,她把自己的想法反映到社区后,社区领导和律师建议可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由律师代为起草该协议,同时社区作为协议履行的见证人和监督方来履行监督职责。但是,李女士并非是李婆婆的法定继承人,在李婆婆去世后,要取得李婆婆的遗产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困难。她担心自己百年后,唯一的壹套房产不能顺利到达侄女手中,遗产继承过程中受阻而与兄弟姊妹间发生不必要的矛盾纠纷。她听说猇亭区成立了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可以免费提供任何法律咨询。
近日,李婆婆与其侄女李女士前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她们说明来意后,公证窗口的接待人员根据她们所表达的意思,建议她们可以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并告知办理该公证的法律意义、公证程序等内容。李婆婆她们听明白后,当即请求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在公证员的帮助下,顺利地为她们双方办理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考虑到李婆婆是低保户,公证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减半收取公证费用。至此,李婆婆一直悬着的心总算有了着落。
需要注意的是,老人百年之后,李女士想要顺利取得这份遗产,还需要办理接受遗赠的手续,公证处会向社区及居民了解核实侄女对老人生前的照顾情况,如她确实按协议履行了相应义务,则就能享有相应的权利。事实上,这份遗赠抚养协议不管是对老人还是其侄女来说,都是一份保障。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不仅激励扶养人赡养孤寡老人的积极性,很好地破除了扶养人领取孤寡老人遗产的难题,保障了扶养人合法权益,而且鼓励了扶养人的善行,弘扬了社会正气。这些扶养人的善举作为国家养老体系的重要补充,维系着整个社会的稳定和道德伦常。日常生活中,存在着不少孤寡老人常常由侄子(女)、外甥(女)等旁系晚辈甚至是无血缘关系的其他人或者组织进行赡养的。特别是随着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类似情况越来越多,他们也有着类似的困扰。通过这位老人的例子提供给老人们多一个选择,让他们能够真正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公证普法小知识
一、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人(被扶养人)与受遗赠人(扶养人)之间达成的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的目的是什么? 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而安享晚年。 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有哪些需要注意事项? 1、扶养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 2、被扶养人可以与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以与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3、遗赠的标的物必须是遗赠人自己所有的财产,遗赠人不能把不属于自己或者自己无权处理的财产赠送他人; 4、协议应明确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处所、提供扶养的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同时要明确终止、变更协议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