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远安县:自觉守护法律底线,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日期:2020-02-24 20:32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远安县司法局阅读量: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为认真贯彻落实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党中央及县委县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远安县政法系统各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分工,从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我县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截止2月17日,我县公安机关共查处涉疫治安案件9起,治安处罚20人,其中:警告3人、罚款15人、行政拘留2人,现将2起行政拘留案件予以通报。

  案例1:对管控措施不满,辱骂威胁村组干部

  案情简介:2月4日上午,洋坪镇九里岗村邓某因腰椎疼痛想外出购买药物,其家人劝阻其去村委会开具相关证明后再外出,邓某在微信群内未找到村干部电话,遂在群内分4次发送辱骂、威胁等内容的语音,经劝阻后仍不知悔改。

  调查与处理:经调查,邓某家中有两人为涉汉返乡人员,本应严格遵守居家隔离相关防疫措施,但其因对封路等管控措施不满,在308人的村民微信群内分4次发送长达75秒的辱骂、威胁语音,在村干部为其耐心解释、劝阻后,仍不知悔改,继续发送大量语音消息对村干部进行辱骂、威胁。远安县公安局洋坪派出所迅速对邓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远安县公安局对邓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案例2:破坏隔离防护措施,强行外出

  案情简介:由于“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远安县鸣凤镇航天社区在鸣凤镇纪士垭一巷与纪士垭巷相交的十字路口设置了不锈钢隔离栏。2月8日下午,田某酒后外出行至该隔离栏处时,不听现场社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劝阻,对工作人员进行言语威胁,强行外出,遂用身体撞击、用脚踢坏隔离护栏。

  调查与处理:远安县公安局鸣凤派出所及时对该案进行调查取证,田某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远安县公安局对田某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在当前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提醒大家务必自觉尊法守法,服从统一管理,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不触碰法律底线,团结一心、众志成城,为早日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而共同努力。

  (远安县司法局 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