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赔偿责任“拎不清” 司法调解化争端

日期:2015-01-19 10:04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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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冬季来临,许多农户选择在这个农闲季节新建或改造房屋,由此经常请亲戚朋友或周边农民到家帮忙。当农民工在工程建设中受伤,赔偿责任不明,引起房屋业主、施工承包方、施工队负责人三方争端时,司法将如何调解?
  11月12日,潘家湾土家族乡司法所所长陈世海接到一位农民江某的求助。江某反映,自己于2014年8月21日,临时组建抬板班子,自己为负责人。受施工方许某电话邀约,受雇于潘家湾村李某家抬预制板。施工时发生意外,在抬第四块板上屋时,发生跳板垮塌,导致江某受伤。江某被立即送至宜都市第一人民医院紧急抢救,经检查鉴定为T7 L1骨折(T7压缩性骨折)。江某出院后一直与房屋业主李某、承包建设施工方许某就医疗及误工费承担问题,进行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特申请乡司法所进行调解。接到求助后,潘家湾乡司法所立即通知抬板子负责人江某(受伤者)、房屋业主李某、施工方许某到司法所调解室进行现场调解。三方当事人到场后就出现事故的情况,均无异议。但对费用承担,各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承担责任划分迟迟不能统一。

  乡司法所结合乡安办(全称)事后调查询问笔录、乡住建分局出具的危房安全责任协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由于该户系危房改造项目,房屋业主李某、施工方许某均未在住建分局签订安全生产合同,造成江某受伤后赔偿责任不明。司法所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和标准,认定伤者江某的医疗费、务工、护理等各项费用共计19506.83元。通过乡工会、司法所举证执证,宣传法律,讲明道理,澄清各自涉及的法律责任,最后三方心平气和坐下来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内容为:1、房屋业主李某赔偿7000元的费用及3天护理费;2、承包施工方许某承担4000元和4天护理费用;3、下余的费用由抬板子班的负责人、伤者江某自己承担。三方均接受调解协议,并表示积极履行。

  针对此次维权,乡司法所所长陈世海表示,农民建房打工具有临时性、随意性,法律意识不强,安全意识不高,往往没有考虑到施工方是否签订安全协议。施工方和房屋业主往往持侥幸心理,不签订房屋建筑安全协议书,不缴纳意外伤害险。出事后,赔偿责任不明,维权十分困难。针对这种情况,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维权意识、安全意识。同时,基层司法所要畅通维权渠道,帮助农民工依法保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