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司法局:电击重伤残二级 法援相助获巨赔
远安县茅坪场镇银子村一组村民汪家成受雇于同村村民黄思忠,在黄思忠承包的远安县茅坪场镇福河村380V低压电改造项目工地打工。2013年3月5日上午十时许,汪家成随施工队在茅坪场镇福河村架设380V低压电改造项目施工中,因高低压同杆,基间距不足1米,而高压未断电,致使其被10KV高压电电击烧伤。汪家成随即被送往远安县人民医院救治。因伤势严重,转宜昌市中医院烧伤科住院治疗。经诊断,汪家成全身多处电击伤%-Ⅲ度-Ⅳ度。8月,医院实施右上肢截肢术。因伤口久不愈合,转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又因“左手电击伤术后疤痕挛缩畸形,右手电击伤截肢术后”,于12月4日转往北京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
汪家成受伤后,曾于2013年3月12日曾在远安县茅坪场镇银子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与黄思忠达成一个协议,双方确认此次事故属工伤事故,汪家成受伤为工伤。汪家成及家属要求报案由相关单位处理,但黄思忠表示反对报案,承诺愿承担汪家成全部工伤保险责任。因汪家成双上肢已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远安县残联于2014年2月为汪家成办理了残疾等级为贰级的残疾人证。为治伤,黄思忠已支付医疗费11万余元,汪家成自付医疗费约8000元。汪家成的伤情需要较大数额的后续治疗、康复及假肢安装等费用。随着治疗的持续,黄思忠逐渐不能及时给付治疗费用。汪家成则带着满身的伤残开始讨要费用、四处上访,曾日夜跟随黄思忠达一月余,为赔偿事宜,村、镇、县级相关部门多次调解未果。县领导了解他的境况后非常重视,要求远安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为获得赔偿,汪家成曾经多次咨询远安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刘绍华,与刘绍华建立了良好的信任关系。2014年3月8日,县法律援助中心将案件指派刘绍华承办。已经64岁的老刘欣然受命。在全面了解案情后,分析认为因为双方没有签订用工合同,案件很棘手。最大的问题是如何确定赔偿主体,怎样才能让汪家成实实在在地得到赔偿。好歹汪家成手中有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双方签订的那份协议。但是这个证据太单薄。为补强证据,老刘商请事故发生地的远安县茅坪场镇政府组织双方作一次调解,看能否获取一些对案件有所帮助的证据。2014年5月15日茅坪场镇政府召集援助中心、司法所、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参与协商、调解。虽然调解没成功,但获得了一些有价值的信息和线索。接着,老刘为把与案件有关的法律关系弄得清晰明朗,便不厌其烦,不怕辛苦,克服年龄大的困难,走访计划局、宜昌供电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遇到不懂的法律问题,就到书店和上网查资料,并随时向县委政法委、司法局汇报案件进展情况。应老刘的请求,县司法局把案件被列为重大疑难案件,于2014年5月28日组织全县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援助中心人员集体召开案情研讨会。通过集体案情讨论,集思广益,为老刘办理此案件提供了重要办案思路。2014年7月11日,老刘代理汪家成将湖北省电力公司远安县供电公司和黄思忠列为共同被告起诉到远安县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多达159页。老刘还自费为汪家成负担了打印费、复印费、交通费、调查费等800多元,减轻汪家成的经济负担。法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庭审中,老刘与被告方就本案是个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还是劳动争议纠纷?黄思忠是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还是承担接受劳务者的过错赔偿责任?本案是否需要重新鉴定以及赔偿标准、数额等关键问题展开激辩。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一是法律不禁止个人自愿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赔偿受害人。当事人双方可共同请求相关部门按工伤标准对汪家成作出劳动能力评定,为赔偿提供依据;二是2013年3月12日黄思忠、汪家成在远安县茅坪场镇银子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协议,黄思忠自愿承担汪家成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均有拘束力,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汪家成向法院起诉,请求黄思忠履行自愿承担汪家成工伤保险待遇责任的协议为合同纠纷,给付工伤保险待遇为履行合同的内容;三是本案的法律关系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本案被告黄思忠承包的是“低压电农网改造项目”。该项目不是个人之间的发包、承包关系,黄思忠没有承包“低压电农网改造项目”的资质。作为“低压电农网改造项目”的发包方即本案被告湖北省电力公司远安县供电公司理应承担汪家成的工伤保险待遇责任;四是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汪家成的伤残等级为三级;后续治疗费33000元;误工损失日从受伤之日起至定残前一日为止或右前臂安装假肢之日结束;营养日为300日;为生存期护理依赖,其护理等级为二级护理。且依照《GB/T 16180-2006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标准》进行鉴定是本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汪家成以此作为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于法有据,应于支持。庭审中原、被告未能达成协议。休庭后,老刘尽自己最后的努力,又多次来回法院奔波,与法官沟通,请求法院从法律基本原则和原告人的伤残实际出发,多给对方做工作。在法院的支持下,经过六轮艰苦谈判,黄思忠与汪家成达成总计118万元的赔偿协议。2014年9月17日法院据此出具民事调解书。目前黄思忠已支付65万元(含医疗费),余下53万元分两年(2015年9月前、2016年9月前)付清。
此案案情复杂、办得艰难。受援人没有用工合同,缺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有力证据。落下受伤二级伤残的重度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援助人员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不辞辛苦、奔波、熬夜,加班加点为案件找证据,找突破口。充分分析运用合同、侵权、工伤法律关系据理索赔,成功为受援人争取到100多万元的巨额赔偿,案件结果受援人满意,也为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根据远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供资料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