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报21号——兴山县创新“三级四步”调解机制 全面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水平
近年来,兴山县司法局主动适应社会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新特点,不断创新工作方法,积极探索矛盾纠纷“三级四步”调处机制,即:村民小组、村调委会、乡镇调委会三个层级,网格员(村民小组长)、治调委员(村委会)、乡镇综治维稳专员、乡镇党委委员分步调解四个步骤,压实基层调解责任,把矛盾纠纷稳控在基层。2017年矛盾纠纷“三级四步”调处机制运行以来,其综合效应已日益显现,初步形成“矛盾纠纷排查基层化、分级调处制度化、限时办结规范化、调处化解全员化”工作格局,为当前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探索出了一条新途径。全县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 581件,调解成功555件,调处率100%,成功率96%。
建立层级管理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组、村、镇三级人民调解网格化管理队伍,实行组、村、镇网格员全覆盖的网格化管理矛盾纠纷排查责任区域。组调解员负责调处本组摸排出的简单纠纷,村调委会负责调处本村一般性纠纷,司法所、公安、法庭、信访等部门以联动方式调处辖区内重大疑难纠纷和村委会久调不决的纠纷,乡镇综治办负责调解跨村、毗邻乡镇以及一些重大矛盾纠纷,从而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方位、点、线、面四级防范机制,增强了整体防范能力。
建立逐级报告机制。完善矛盾纠纷登记移交制度,按照“三级四步”的要求,村组干部每周集中排查一次辖区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对于摸排到的矛盾纠纷,能当场调处的就当场调处,不能当场调处或调处不成功的,从组一级人民调解员开始,填写《矛盾纠纷调处三级四步登记表》逐级上报,同时村“四务通”平台报镇综治办,确保上一级及时了解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调处过程、调解不成功的原因,以便于调整调解思路,制定符合实际的、有针对性的调解方案,组织力量进行化解。
建立包案调处机制。将每起纠纷具体落实到人头,上至镇党委书记、镇长及党政班子成员,下至各单位负责人等干部职工,做到“四定、三包”,即:定牵头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办结时限;包调处、包跟踪、包反馈。针对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呈现出“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难调处”等特点,镇党委政府在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制度的基础上,确定财政、林业、民政、计生、妇联、国土、司法、公安等相关部门、站、所为矛盾纠纷联动调处单位,并明确相应的职能和责任,为有效平息纠纷提供保证。
建立工作奖惩机制。落实矛盾纠纷调解责任制,实行月考评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严格奖惩兑现,属于组调解员应该调处的纠纷,未经调处擅自向上移交的,由村调委会进行登记,每月通报一次,年终按擅自移交次数并参照个案补贴标准予以处罚,或劝其辞职,重新海选;属于村调委会应该调处的纠纷,未经调处擅自向上移交的,由司法所进行登记,每月反馈一次,年终由村干部在综治工作述职大会上说明原因,并扣除责任书中的相应分值;属于司法所及牵头领导应该调处的矛盾纠纷,未经调处擅自向上移交的,由镇综治办进行登记,每月考评一次,不合格的及时通报批评,年终按责任书考核规定扣除相应分值,不得评先表模。镇委、镇政府每年召开一次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和表彰大会,对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从而激发三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兴山县司法局、市司法局基层科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