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制定出台
近日,宜昌市司法局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在《湖北省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出台《宜昌市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公检法司各部门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衔接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加大对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力度,对推动宜昌市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起到积极作用。
一是放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条件。增加了办案部门可以通知辩护的内容,对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这四种情形,既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也可以由办案部门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对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办案机关可以直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放宽了经济状况审查的条件。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但无法证明其经济困难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援助。
二是更加方便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负有向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履行告知法律援助规定的义务。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提起公诉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提供起诉意见书,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提供起诉书复印件,并为其申请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是注重对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权益保障。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怠于履行申请义务的情况下,可由相关村(居)民委员会代其申请法律援助。援助律师办理未被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案件,需要联系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但查找不到或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怠于履行职责的,相关派出所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四是优化案件分配。基于有利于维护和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原则,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将应由本级受理的案件,交市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到市直律师事务所。市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以将应当由本级受理的案件转交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五是加强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看守所应当对在押人员进行入所教育,在被羁押人员公共活动场所、亲友会见的公共场所公示制度规定。(杨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