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制定出台《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
近日,宜昌市司法局与宜昌军分区政治部联合制定出台《宜昌市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使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服务将更加便利快捷、优质高效。
《办法》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和《宜昌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围绕军人军属法律援助范围、援助标准、援助对象、工作站建设、工作机制、工作职责等内容,制定了具有宜昌特色的系列措施:
一是站+中心,援助网络实现全覆盖。《办法》要求,全市各级法律援助中心按照属地原则在驻宜军事单位设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并安排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与其对接,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接待处理法律事务。军人军属也可以向本市各级法律援助中心、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司法所)、法务网格申请法律援助。
二是首问负责,援助工作无缝衔接。《办法》规定,各级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申请开辟绿色通道,实行首问负责制,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简化受理审查程序,紧急情况先行受理,事后完善相关手续。对不属于本市管辖的法律援助事项,由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异地协作机制给予协助。复杂、疑难案件,由市法律援助中心直接指派市直法律服务机构或律师承办。
三是放宽标准,援助门槛进一步降低。《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12类案件。同时要求各地根据《宜昌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适当放宽经济困难标准,并对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
四是扩大范围,援助对象进一步增加。《办法》在将驻宜部队的军人及其在本市居住的家属纳入援助对象的基础上,还将在外地服役的宜昌籍军人及其在本市居住的家属,驻宜部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纳入其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