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政府出台《宜昌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日期:2016-04-21 15:53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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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经宜昌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市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宜昌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宜昌市学习贯彻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在全省率先制定出台的法律援助规范性文件,是创新法律援助服务机制的重大举措,标志着法律援助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宜昌得到更好落地生根。
  《办法》主要呈现七个特点。一是法律援助工作体系更加完善。《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的组织领导,加强城乡法律援助体系建设,给予人员、经费保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法律援助工作给予支持;鼓励工、青、妇、残等群团组织为其工作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二是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更加强化。《办法》把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作为充实法律援助工作力量的重要途径。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吸纳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和具备一定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工作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大力发展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鼓励有法律业务知识和专业特长的人员加入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参加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法律援助活动,为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三是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得到拓展。《办法》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受案范围,把婚姻家庭纠纷全部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新增了消费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等法律援助事项,努力做到应援尽援。四是经济状况免审对象范围得到扩大。《办法》在省《条例》六种经济状况免审情形的基础上,新增四种经济状况免审情形。分别为军人军属,遭遇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因素造成临时性经济困难的,有特殊困难的失独家庭,工会组织认定的企业困难职工。上述十类情形的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再进行经济状况审查。五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得到加强。《办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属于一级或二级智力残疾的,共同犯罪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检察院抗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免于经济状况审查;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状况无法核实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边提供援助边补办手续,努力让受援人第一时间得到法律援助。六是层级受理为主、市级兜底为补充的受理方式更加明确。《办法》明确规定受理案件的层级对应关系,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一般由办案部门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受理;若申请事项没有对应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的,由市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七是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更加便民。《办法》从便民利民原则出发,明确了建立援助案件上下级协办机制,对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案件,市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县市区的需要,统筹安排全市范围内法律服务机构承办;市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案件,根据受援人的需求也可以转交县市区办理,尽最大可能方便服务受援人。(市法律援助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