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援人为宜昌市法律援助中心送锦旗

日期:2014-07-25 09:12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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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7月15日,受援人牟女士制作一面“法律援助 情暖人间”的大红锦旗送到宜昌市法律援助中心,以表达法律援助帮她实现安居愿望的感激之情。
  十八年前,三十出头的牟女士经人介绍与李某相识、相恋,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起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李某长期从事船员工作,回家时间较少,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李某从家中搬出单独居住。2010年11月,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此后双方感情继续恶化,李某再次起诉离婚。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法院一审判决李某和牟女士离婚。夫妻共有的位于宜昌市某区的唯一住房(李某占75%、牟女士占25%)归李某所有,李某给付牟女士房屋分割款30000元及经济帮助金40000元。双方均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牟女士向宜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请求法律援助为她争回房产。市中心指派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李京海律师承办。李律师接案后,及时会见了牟女士。牟女士一说到法院将房产判归了李某,情绪就异常激动,精神上陷入焦躁惶恐的状态。律师调查发现,牟女士与李某之间的经济条件差距很大。李某有稳定的工作和较高的收入。月固定收入至少在4000之上。自2005起,李某再没有负担过家庭的任何经济开支;2008年李某故意搬出单独居住。2008年至2012年,牟女士多次因病住院,李某均未尽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现牟女士身患多种疾病,没有稳定的工作,经济困难,生活拮据。一审法院的判决从内容上看符合法律规定,可一旦判决生效,意味着牟女士不得不另寻栖身之地。李律师认为案件诉争的房屋关系到牟女士的基本生存权,判决合法但不尽合理。反复与二审法院进行沟通,说服法院改判房屋产权归牟女士所有,以切实保障牟女士的居住权益。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2013年12月10日,法院作出判决:考虑到作为牟女士与李某的唯一住房,李某因工作性质极少回家,房屋一直由牟女士居住。牟女士离婚后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比李某更加突出,应当尽量保障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居住权。改判房屋归牟女士所有,由牟女士给付李某房屋分割补偿款50000元。
  判决生效后,李律师继续为牟女士提供执行阶段的法律援助。就牟女士如何履行判决为她出谋划策。牟女士东拼西凑地从亲友处筹措到50000元房屋分割补偿款,又因担心李某收到房屋补偿款后不配合过户使其再次陷入被动,迟迟不肯把补偿款交到法院。法院因此无法为牟女士办理执行过户手续。李律师反复跑法院、找被执行人李某商谈50000元房屋补偿款的给付办法和法院执行过户的细节。又经过近半年时间的奔波,终将房屋过户到牟女士名下。此案历时近三年,在法律援助律师的辛苦努力下,终于划上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