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社区矫正购买社会服务实现三个转变

日期:2014-03-28 11:01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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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宜昌市夷陵区政府正式批准《夷陵区司法局关于完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聘用方式的请示》,今后在部分乡镇(街道)用社会工作者人头经费购买法律服务的形式与法律服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由法律服务所指派有一定法律素质、相对年轻、有较强电脑操作能力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承担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相关工作任务,实现了社区矫正购买社会服务三个转变。
  一是合同性质转变为法律服务。新的聘用形式以法律服务合同取代了过去聘用合同,使合同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法律服务合同的主体是单位与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受委托人以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向委托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二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有效回避了具有劳动性质的聘用合同可能给用人单位带来的劳动风险。
  二是用工方式转变为更灵活。法律服务合同以采取“非全日制”用工的方式取代了聘用合同的“全日制”用工方式,在保障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的前提下,为受委托人提供更为灵活、自主的用工环境。
  三是社会工作者素质转变为更全面。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参与,不仅突破了仅限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限制,较好地解决了待遇低、聘用难的突出问题,也极大地提升了社会工作者的素质,使社会工作者队伍年龄更优化、知识更专业、电脑操作等技能更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