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首例社区矫正人员因表现突出获得减刑
近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鄂宜昌中刑执字104号”下达《刑事裁定书》,对社区矫正人员金某减去剩余不足一年的刑期。宜昌市首例社区矫正人员因表现突出获得减刑,极大地鼓舞了全市社区矫正在矫人员教育矫治改造的积极性。
2011年 6月,当阳市社区矫正人员金某,因犯挪用资金、开设赌场罪被葛洲坝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 年 5月,金某因病经宜昌市公安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金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积极参加集中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定期向执行机关汇报自己接受矫正改造的情况,遵纪守法,从未出现违反监管规定的表现,矫正效果好,先后四次获得表扬奖励。2012年,金某积极响应当阳市政府招商引资号召,协助引进宜昌鼎恒印务有限公司投资5000万元,建成年产1.5亿元印刷包装产品项目一个,年可创利税1000余万元、提供就业岗位100个,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获记功奖励1次。
当阳市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宜昌市司法局申请对金某进行减刑。宜昌市司法局经过认真审核,认为金某符合减刑条件。为尽快启动减刑有关法律程序,宜昌市司法局积极协调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并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减刑建议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审理裁定减去金某的剩余刑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