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市庙前镇警司联动维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日期:2011-06-28 16:50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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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30日,当阳市司法局庙前司法所与派出所联合处理了一起因违反人民调解协议内容的案件,维护了《人民调解法》的权威,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2007年3月,恩施州建始县龙坪乡新佛寺村三组村民周良经朱作成介绍,将旭光村四组村民朱友谊的房屋以23800元的协议款购买。协议共有六条,其中第二条是售房搭田内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朱友谊认为周良迟延支付了3800元购房款,故要求解除协议,但周良不同意解除协议,要解除也应当由法院判决。为此,从去年至今找村委会协调了十余次未果。2011年5月6日,庙前司法所以庙前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义进行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第二条规定:朱友谊在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之前,维持原购房协议,不得强制周良搬出,田亩按协议由周良耕种,判决后按判决书执行。

  5月30日,周良电话投诉称:“朱友谊趁我不在家,将一块水田(1.1亩)栽上了秧,一块旱地(1亩)种上了玉米。现在我从武汉请假赶回来了,希望司法所帮助协调解决”。接到电话后,司法所立即与派出所联系,告知他们这是《人民调解法》实施以来我镇发生的第一起违反人民调解协议引发的纠纷,希望派出所能协助处理好这一事件,维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派出所答复,一定协助司法所处理好这一纠纷。于是,司法所与派出所驱车赶到旭光村村委会,会同村调委会相关领导,向当事人了解事情经过,调查走访证人,在证实周良所述情况属实后,司法所、派出所及村调解主任胡小敏直接找到朱友谊家,告诉他《人民调解法》第30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我们不反对你通过诉讼争取权利,但在尚未起诉或者起诉后法院判决生效之前,人民调解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你的行为已违反了《人民调解法》,是违法行为。在司、警人员的义正言辞下,朱友谊认识了自己的错误,当场表示将田退给周良。一起因违反《人民调解法》的行为,在司法所、派出所的共同努力下得到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