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成效明显

日期:2011-01-17 11:35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1阅读量:

 

  为深入贯彻中央政法委“三项重点”工作,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创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和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积极协调配合,于2010年12月10日在市交警事故大队正式挂牌成立宜昌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一个多月时间以来,该专业调委员运作规范,调解了大量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案件,有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反响良好。

  一、   工作机构完善,队伍配备有力

  为确保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在全市推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在市交警事故大队建立了宜昌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交警事故大队为调委会提供了一间人民调解工作室,新建了一间调解庭,并提供了必备的办公设备,使调委会开展工作有了硬件保障。为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市司法局、公安局积极争取,为调委会解决了工作经费及调解员的案件补助经费。为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市司法局和市公安局从市妇联退休人员中聘任了一名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同志任调委会主任,从社区聘任了两名有基层工作经验的同志任人民调解员。为提高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市司法局安排专人对调解员以及事故大队的在职干警和协警进行了必要的培训,主要培训了《人民调解法》等相关内容。截至目前,我市50%以上的县市区也逐步落实了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得到了有效开展。

  二、   工作制度健全,调解工作规范

  为确保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按照“依法、依规、高效”的要求开展,市司法局指导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完善了一系列工作制度,明确了调委会的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及工作要求,统一制订工作标准、工作流程,并将相关制度上墙。建立了工作台帐,统一了案卷文书,要求案卷文书必需有调解申请书,调解受理登记表、调解笔录、调解协议及回访记录等。对调委会的各个工作环节进行全面规范,确保了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运行。

  三、   化解社会矛盾,人民调解先行

  近三年来,宜昌城区每年的交通事故数量以平均17%的速度增长,调委会虽成立不久,但调委会并不以此回辟案件,因此工作任务特加繁重,每天都要受理多起调解案件,最多的一天受理调解案件12起,接待当事人40多人。为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调委会积极开展工作,调解员每天上班除半小时午餐时间外,坚持全天上班,有时节假日也坚持上班。自去年12月10日成立一个月来,调委会共受理案件90件,调解成功79件,调解成功率过88%,调解协议涉及赔偿金额达118万,个案赔偿最高金额达25万。由于调委会工作效率高,工作规范,经调委会调解成功的案件无一件反悔、无一件投诉、无一件上访且全部履行到位,受到了当事人及相关部门的好评,社会反响良好。2010年12月,调委会受理了巴东县水布垭镇薛恩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该交通事故发生于2008年9月,距今已有两年多时间,薛恩忠多次与肇事者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对能否得到赔偿非常担忧,薛恩忠家庭比较困难,后期治疗还需大量费用,因此对调解结案的期望值较高。调委会接案后,组织薛恩忠与肇事者认真进行了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薛恩忠对调委会的工作人员感激不尽。2010年12月29日,调委会受理了陈桂英老人(59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该案事故发生于2010年7月30日,根据公安部门认定,受害人陈桂英负次要责任,肇事者应负主要责任,肇事者应赔付受害人18万多元,但由于肇事者赔偿能力差,经调解双方以15万元达成了赔偿协议,既保障了受害人合法权益,又避免了难于执行,同时还使通过诉讼程序需数月结案的案件在很短的时间内即达成了调解协议。

  四、构建和谐社会,工作成效明显

  在市公安局交警事故大队成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来,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交警警力维稳任务重、事故处理外部环境差的问题,破解了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之间的恶性循环难题,实现了交通管理工作的良性互动,呈现了“三高三少”的良好局面:矛盾化解成功率进一步提高,执法办案质量进一步提高,交警执法公信力进一步提高。民警劳动强度减少,原来由36名事故处理民警担负的每月150余起的交通事故总量,目前约有三分之一被人民调解分解,大大地缓解了事故民警的劳动强度和工作压力。行政复议和错案减少,肩负之后的事故民警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提高办案质量上,办精品案、办无诉案成为事故民警的共识。上访缠访案件减少,由于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不收费且不伤和气的人民调解方式,当事人心理上更认同接受调解结果,能够自愿、及时履行调解协议,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

(市局基层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