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设立社区矫正检察室
为加强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及检察监督工作,保证刑罚的正确执行,2010年8月,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宜昌市司法局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在全市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社区矫正检察室的实施意见》,要求在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设立社区矫正检察室。
《意见》对社区矫正检察室的工作原则、职责、方式、制度和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意见》指出,成立社区矫正检察室是贯彻落实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新形势下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途径。社区矫正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派驻机构,依法开展对社区矫正工作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保障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工作依法、规范进行,有利于矫正主体依法积极、主动、正确履行职责,公正廉洁执法,有利于解决矫正对象脱管、失控问题,有利于促进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
《意见》强调,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工作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切实抓好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确保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意见》要求,社区矫正办公室和社区矫正检察室要加强与公安、法院、监狱、劳教等单位的沟通联系,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研究并解决,要认真积累经验,及时总结各种好的做法,注重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形成品牌特色。
(局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