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建立健全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体系

日期:2010-05-17 16:51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1阅读量:

   

        2010年5月5日,宜昌市委、市政府两办联合下发宜办发〔2010〕12号《关于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意见》,认真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在全市建立健全了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充分发挥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及时有效地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基础性和根本性问题。宜昌市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体系具有以下特点:

  一、大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十分明确

  宜昌市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体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党的领导、整合资源、调解优先、提高效率、求真务实原则,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通过建立健全大调解工作体系,把社会各类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实现“两下降、三提高、三不出、三防止”:即民转刑案件下降、涉法涉诉信访下降;人民调解成功率提高、民事诉讼调解率提高、行政投诉案件调解率提高;做到一般纠纷不出社区(村)、较大纠纷不出街道(乡镇)、重大疑难纠纷不出县(市、区);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防止民事纠纷转为刑事案件、防止发生集体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案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基层基础工作更加扎实

  进一步加强了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快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拓展人民调解工作范围;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每个乡镇(街道)调委会聘请1—2名专职的首席人民调解员;增加基层司法所人员,使每个乡镇(街道)司法所在编人员达到3人以上,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充分发挥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行政争议的法律宣传和说服教育劝导工作,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力争将行政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加强诉讼调解工作,人民法院按照“合法、自愿”原则,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把调解贯穿整个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充分发挥仲裁机构及其仲裁员在调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坚持“调裁结合,调解在先,一裁终局”,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建立健全了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协调配合机制。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积极履行指导人民调解的法定职责;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机制。创新调解方式,对跨区域、跨行业的重大不稳定问题,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听证会,公开说理析法,耐心释疑解惑,引导涉事群众依法合理表达诉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制度,引导律师积极参与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特别是对一些缠访闹访的突出矛盾纠纷,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跟踪掌握信息,加强当事人的法制教育,劝导其息诉罢访,既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又坚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三、大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各项保障得到加强

  市委、市政府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由相关综治成员单位任成员的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大调解工作。各成员单位定期联合办公,形成党委领导、综治委牵头、司法行政部门业务指导、相关部门齐抓共管、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成立相应领导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大调解工作。乡镇(街道)整合基层综治维稳信访、公安、法庭、司法等部门力量,以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平台,切实做好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化解工作。

  全市各级政府将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水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增长;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的聘用、考核、评估、奖惩制度;坚持将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严格进行考核;对调解工作实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因组织不力、保障不到位、导致调解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因排查调解不力而导致矛盾激化、诱发影响全省全市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宜昌市司法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