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县规范三个流程构建大调解格局

日期:2010-05-13 10:27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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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兴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全县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大调解工作格局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对大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流程、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牵头协调,司法行政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新格局。

        (一)规范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工作流程。在公安派出所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不够治安处罚的民间纠纷、治安纠纷中的民事纠纷事项、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治安案件及民事损害赔偿事项等,当事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委托调解函,移交相应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较大的矛盾纠纷实行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对复杂、疑难并可能引发涉稳问题的矛盾纠纷,邀请县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或县级有管辖职能的相关单位参与调处。

        (二)规范人民调解与其他行政调解对接工作流程。按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可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由调处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调处方案,小矛盾纠纷当日接案当日调处完毕,一般矛盾纠纷7天调处结案,大的矛盾纠纷15天调处结案,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对于调解三次以上仍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进入司法诉讼程序,并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实行定期回访,协调督促履行调解协议,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三)规范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流程。当事人起诉时,必须有基层调解组织出具的书面意见材料,否则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人民法庭安排法官和选聘人民调解员负责庭前调解或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和进行诉后执行和解。对人民调解组织出具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一般应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效力的人民调解协议,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需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和司法行政部门提供法律援助的,一律凭基层组织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和相关证件,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救助和援助。

     (兴山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