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援助十大经典案例

日期:2010-03-19 15:22来源:宜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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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秭归县朱振琦不幸烧伤经济赔偿案

  2009年1月,秭归县杨林桥镇响水洞村村民秦华妮之子朱振琦在玩耍时,不幸掉入正在煅烧的石灰窑中被烧伤。因伤势严重,朱振琦被紧急送往北京市积水潭医院等多家医院抢救。经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断,朱振琦的伤情为深三度烧伤。截至2009年5月,开支医疗费用达到279205元。朱振琦的母亲秦华妮为依法维护小振琦的合法权益,向宜昌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了法律援助申请。市司法局立即指派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办理。诚业律师事务所接到任务后,迅速安排卢杭州、刘昆律师承办该案件。

  通过办案律师查明:该石灰窑业主既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申领环保许可证,且在烧窑现场未设置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或警示标识。秭归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朱振琦的诉讼请求。2009年8月14日,秭归县人民法院判决:朱振琦伤后所用医疗费279205元,由石灰窑业主按责任分担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2、长阳县陈万秀医疗事故经济赔偿案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某单位的工勤人员陈万秀2002年因疾病到某医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由于手术失误,导致陈出现“脑脊液漏”,医院为其做了第二次手术。陈术后在病情稍有控制后便办理了出院手续,躺在床上生活不能自理长达两年多。2005年4月,陈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医院对其因手术失误所造成的伤害及在住院期间院方在病历中隐瞒真实病情的行为给予损害赔偿。2006年10月23日,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赔偿陈部分损失,驳回陈万秀的其他诉讼请求。陈不服,上诉至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5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不服,又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宜昌市检察院通过湖北省检察院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之后,省高院决定对此案进行立案再审,并将此案指定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

  陈万秀向宜昌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后,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并指派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普济律师事务所主任何昌林承办此案。经详细了解案情,反复查阅案卷,深入实地调查,收集了大量的证据,提出了有理有据的代理意见。市中级人民法院历经两次开庭,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终审判决,最终陈万秀获得了11万多元的赔偿。

  3、伍家岗区超市拖欠员工工资维权案

  王定华等30人在伍家岗区某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拖欠工资,并且没有为他们缴纳养老统筹并违法向他们收取押金。经员工多次索要,均遭拒绝。王定华等人即向伍家岗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伍家岗区司法局受案后指派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夏飙等人代理此案为当事人维权。

  经调查取证,夏飙代理王定华等员工向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该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王定华等人没有能力向法院提供25万元的担保。夏飙当即表示以自己的私家车为王定华等30名员工提供担保,到法院办理了财产担保手续。法院也立即采取措施,冻结了超市存款25万元及房屋一栋。此案在援助律师无私的帮助和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超市支付员工工资、返还押金和缴纳社保险共计25万元。

  4、点军区少女被骗传销致残维权赔偿案

  点军区联棚乡19岁的少女姜某,于2009年2月被骗进湖南邵阳某传销组织,为脱身她被迫从二楼跳下,造成8级伤残。经鉴定,姜某摔后导致第五腰椎爆裂性骨折并双肢不全瘫,家里为其花费医疗费3万多元,第二次手术费用还需2万余元。在为难之时,点军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向他们伸出了法律援助之手。

  点军区司法局指派点军汇丰法律服务所主任李占国承办此案。经过大量工作和多方争取,最终北塔区人民法院主持被告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姜某获得各种赔偿6万余元。传销组织者苏某和邓某以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移送北塔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5、西陵区残疾人遭遇交通事故经济赔偿案

  颜某某系三级肢体残疾人,2007年9月26日,颜骑车外出找工作,被一辆猎豹越野车撞倒,造成颜绍良左胫骨平面骨折,左膝关节活动功能障碍。经司法鉴定,颜绍良伤残等级为X级。2007年10月,宜昌市公安局交警事故大队认定事故越野车驾驶员负主要责任,颜负次要责任。2008年12月,在交警主持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驾驶员方一次性赔偿颜68810.65元。2009年2月,驾驶员支付了50584.64之后,认为颜发生事故前本身系肢体残疾人,此次事故不足以造成另外的X级伤残,尚欠18226.01元拒绝再行支付。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导致诉讼。

  2009年7月,颜向西陵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受理此案后,西陵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西陵区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覃家新代理该案。该案于2009年7月28日起诉至西陵区法院,西陵区法院于2009年9月25日作出判决,判令驾驶员方按调解协议支付尾款18226.01元。驾驶员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西陵法援中心再次指派覃家新代理此案二审。经二审开庭后调解,驾驶员方自愿支付了赔偿尾款18000元。

  6、枝江市稻种不纯农户受损维权案

  2009年8月7日,枝江市农业行政执法监察大队接到问安镇部分农民投诉,称“两优6326”稻谷抽穗不整齐。经鉴定,为稻种种性不纯所致。据初步统计,问安出现质量问题的种子数量为14455斤,受损面积7227.5亩,受损农户1325户,总计减产金额为867300元。枝江市司法局按照市政府的要求为受损农户索赔提供法律援助,指派枝江市中联法律服务所王卫东、张道清、白宜民和刘晓军承担此案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人员于2009年9月15日向法院起诉立案,并申请法院对被告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冻结和查封。2009年12月3日,由枝江市人民法院牵头,法律援助人员由原告授权与武汉德农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向受损农户给付赔偿金(含诉讼费、保全费)共计人民币60.5万元。

  7、秭归县农民工致残经济赔偿案

  2005年6月5日,秭归县郭家坝镇郭家坝村五组村民兰洪远在钟祥市胡集镇王营村给矿主挖矿时,突遇矿顶塌方,造成兰洪远腰椎骨折并完全性截瘫,矿主将兰洪远送往荆门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交了2.4万元医疗费后就不见了踪影。

  2007年8月,秭归县司法局指派江南法律服务所主任韩军等为其进行法律援助,于2008年2月向钟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历经3次开庭,2008年9月10日,钟祥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矿主赔偿兰洪远经济损失20.1万元,减去已支付的2.4万元,尚应支付17.7万元。判决生效后,由于被告矿主长期外逃,并未实际履行。2009年4月,县司法局与县委群众工作部联合向省信访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法律援助中心说明反映兰洪远案件情况,省高院等单位了解情况后,责成相关单位先行垫付应执行的余款。2010年2月7日,由钟祥市人民法院筹集资金会同秭归县司法局、秭归县人民法院、郭家坝人民政府等一行前往兰洪远家,一次性垫付执行款到位。

  8、兴山农民工深圳被羁期间死亡赔偿案

  兴山农民工王某某在深圳打工时,因涉嫌盗窃被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4个月后,王在羁押期间因病抢救无效死亡。死者父亲向兴山县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兴山县司法局非常重视,指派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赵家军与死者父亲一起前往深圳,处理相关善后事宜。

  到深圳后,法律援助律师一行从看守所方面得到的解释是王因病抢救无效死亡。专家与当地检察机关对遗体进行解剖检验,结论与医院的诊断是一致的。但在调查中,赵家军发现,当时的值班狱医陈某的《医师资格证》上注明的是中医医师,无权开具西医处方和行使西医临床诊断以及西医治疗方法。在监控录像上,显示陈某进行的是西医临床诊疗行为。同时查证,陈某的《医师执业证》是襄樊市卫生局于2005年核准发放的,执业机构是襄樊市某职工医院。根据国家《执业医师法》规定,陈某的执业地点只能是襄樊市某职工医院,而不是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录像显示陈某明明没有给王测量体温和血压,登记表上却有“体温36.9℃,BP:110/60”等记录。显然,王是因为被误诊延误错过了最佳治疗期而导致没有得到及时抢救死亡,罗湖区看守所及狱医陈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律师出具上述证据后,罗湖区看守所主动与死者家属进行协商,双方达成13.5万元的赔偿协议(差旅、遗体火化等开支除外)。

  9、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民工因工死亡赔偿案

  2009年初,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磨市镇三口堰村三组村民廖全云到宜都某制药厂建筑工地打工。2009年6月14日下午4时许,建筑工地升降机的钢绳突然断裂,吊起的钢管从高空坠下,砸向正在地面施工的廖全云。他当即被砸成重伤,送往宜都市人民医院紧急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不幸身亡。得此情况后,长阳法律援助中心迅速指派长阳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才平给予廖全云家属法律援助。

  谈判开始后,施工方只答应给予10多万元的赔偿,并要求只先付一点安葬费。杨才平针对这一情况,首先向施工方阐明本案应定性为工亡事故,那么赔偿应按工亡的相关法律依据来进行。通过几轮的谈判,终使双方达成了一次性赔偿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安葬费等经济损失29万元的协议,对方答应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双方签订了协议书,此事得到圆满解决。

  10、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危房倒塌致农民工伤亡赔偿案

  2008年8月1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的杨明森等12人在为五峰某公司翻建厂房时,突然狂风暴雨急骤而来,他们放下手头的工作,一起到邻近施工地的公司老厂房避雨。因老厂房年久失修,陡然坍塌,将12人全部压在废墟下,当场死亡一人,其他人员则不同程度受伤,其中5人伤残,5人轻伤,一人因无力支付治疗费,在未治疗终结的情况下不得不放弃治疗。

  事故发生后,杨明森等人在数次索赔无果后,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县司法局当即决定为伤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圣红代理此案。谢圣红接受指派后,迅速查明了案情,认真分析了法律关系,决定以特殊侵权关系起诉索赔。2009年7月1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谢圣红据理力争,依法为当事人维权。2009年10月22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杨明森等人的诉讼请求,杨明森等人共获赔偿237056.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