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建立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联动机制
近日,经过市司法局的积极努力,由市委政法委牵头,联合市公检法等六部门,共同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联动机制的意见》,使宜昌市的法律援助工作与司法救助工作有机联系,协同互动,为有效维护困难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为有力的制度保障。
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都是为保障经济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的法律制度。两者的性质和目的是一致的,即两者都是为了保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而给予的国家法律帮助,以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这两种制度实施的意义在于实现社会平等、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但目前由于这两种制度的实施主体、审查程序、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同,造成了在实施过程中,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不能得到司法救助,让一部分受援人因缴不起诉讼费,而不得不放弃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还有一部分援助案件受援人是赢了官司,因被执行人缺乏执行能力,导致受援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实现等问题出现。
在今年以来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局党组高度重视,坚持边学边改,着重从制度层面,尝试建立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政法部门在依法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方面的职能作用。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的沟通,使公、检、法机关都能够把法律援助工作作为自己应尽的一项工作职责,做到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让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实现有效对接。
《意见》规定对已获准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法院应当决定给予当事人减免诉讼费的司法救助,对获准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直接做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要求政法各部门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免收相关费用;对进入执行环节的法律援助案件,因被执行人缺乏执行能力,导致受援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实现的,根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宜办发[2008]26号)文件的要求,由司法行政机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申报利用专项救助资金对受援人进行司法救助,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司法行政部门将进一步拓宽救助领域,逐步减低援助标准;对涉及妇女儿童、未成年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残疾人等对象,特别是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纠纷的案件,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婚姻、家庭案件,医疗纠纷以及“三农”纠纷案件,实行立案、审理、执行三优先。
《意见》还要求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联络,尽快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细化工作方案,积极协调配合,实现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对接,更加切实有效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